发布时间:2025-10-15 17:54:09    次浏览
中日秘密谈判可以说是抗日战争期间最诡异的事件。这不仅表现在中日双方,而且也表现在中国内部。一方面,蒋介石屡屡对孔祥熙的谋和活动加以阻遏,但是,蒋介石本人又亲自掌控过几次对日秘密谈判。不将这些情况研究清楚,就无法真正了解谈判全局,也无法了解蒋介石的真实对日意图。精心指导的萧振瀛与和知鹰二之间的谈判南京陷落后,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内部主和派一度抬头,但蒋介石坚决拒和,力主坚持抗战国策。1938年3月13日,蒋介石专门在日记本中写了一段话:“中国对倭抗战,决非争一时之胜负与得失,而为东亚千百世之祸福有关,故不惜任何牺牲,非达到此目的,终无战乱终止之期。”但是,同年4月,中国军队在山东台儿庄取得胜利,蒋介石觉得中国有了和日本侵略者谈判的筹码,思想的天平开始倾向“和平”一端。4月9日日记云:“此时可战可和,应注重和局与准备。”此后,日方有希望英国出面充当调人之意,而蒋介石也曾决定派张群使英,在当地与日本进行和平交涉,以便于英国从中斡旋并担保。5月下旬,日本内阁局部改组,近卫首相以陆军前辈宇垣一成大将出任外相,企图借助他来抑制陆军。蒋介石看出宇垣将对华主和,准备利用宇垣,压制日本陆军中的少壮派。但是,蒋介石也提醒自己,防备宇垣对中国内部实行“挑拨离间”。日记云:“敌国阴狠,讲和时更增危机也。”果然,宇垣上台后,即不断向中国摇晃橄榄枝。蒋介石则以“刚柔得宜”的政策相对应。一面抵抗日本侵略军对武汉的进攻,一面也和日方代表在谈判桌上周旋。8月下旬,蒋介石开始指导萧振瀛和日本军部特务和知鹰二进行谈判。萧振瀛(1886-1947),字仙阁,号彦超,吉林扶余人。曾任西安市长。1930年任第二十九军宋哲元部总参议。1935年任天津市市长。次年任冀察政务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主席。其间,曾多次与日军驻华北将领多田骏等人谈判。1937年抗战爆发,萧振瀛任第一战区长官部总参议。1938年7月下旬或8月初,日本军部特务“兰工作”负责人和知鹰二到达香港,萧振瀛与和知是“旧友”,因此受命与和知谈判。谈判中,和知提出总原则6条,其中有诱饵,也有新的侵略要求:1.停战协定成立之时,两国政府正式命令,停止一切陆、海、空军军事敌对行动,中国政府以新的姿态,恢复七七卢沟桥事件以前状况。2.日本政府绝对尊重中国主权、领土、行政之完整。3.两国军事完全恢复战前原有状况后,以平等互助为原则,商订经济协定,以谋东亚经济全面的合作。4.两国谋国防上之联系,在共同防止共产主义目标下,商订军事协定。5.两国政府努力恢复两国人民情感上之亲善与谅解,取缔一切互相排侮之言论。6.两国在此次事变中所发生之一切损失,以互不赔偿为原则。和知提出的《经济协定基本原则》共4条:1.本平等互助原则,尽先欢迎日本投资,如日本财力不逮,可向欧、美各国商借资本。2.资源与市场之紧密调整与提携。3.两国互惠关税之协定。4.战后复兴之合作。其《军事协定基本原则》共3条:1.中日两国共同防卫,共同作战。2.平时训练,得聘请日本军事顾问及教官,向日方订购及补充器材。3.国防之联系。军事内容与情报之交换。 当时,日军正节节向武汉逼进,和知“求和”,使国民党内部的部分“主和”派觉得是个机会,但蒋介石对此却不抱希望。8月26日,蒋介石与智囊、《大公报》主笔张季鸾商谈,对张表示:“观察倭寇在华之权益与设施,岂能随便放手还我乎?若无重大变化与打击,彼决不罢手。一般以为和知来求和抱乐观者,实未究其极也。”他在日记中明确写道:“对和知应拒绝。”“倭寇军阀不倒,决无和平可言。惟有中国持久抗战,不与言和,乃可使倭阀失败,中国独立,方有和平之道也。”9月23日,蒋介石返回汉口,主持汇报会议,决定对策。由于和知的条件首先就是“恢复卢沟桥事变前原状”,这是蒋介石求之不得的梦想,自然勾起蒋的兴趣。会议决定:“倭必先尊重中国领土、行政、主权之完整,与恢复七七事变前之原状,然后方允停战。”此前,国民政府一直要求,在与日本谈判时必须有第三国保证,但是,就在几天前,英、法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牺牲捷克主权以绥靖纳粹德国,因此,汇报会议决定,可直接与日方谈判。9月26日,蒋介石增派曾任北平社会局长、有对日交涉经验的雷嗣尚到港,加强谈判力量。这一时期,蒋介石正在观察欧战的状况,认为如欧战不能即起,有机即和;如欧战果起,“则对倭更须作战到底”。9月27日,萧振瀛、雷嗣尚与和知鹰二第一次会谈,首先告以军事协定不能签订。和知答称,军事协定与经济协定,均在恢复七七以前原状后再办。事后,萧电蒋报告。蒋复电指示:“1.与对方谈话,切不可稍有一点增减,必须依照所面述之范围,万不可有所出入。2.不可抱有成就之望,要知我方全处被动地位,迁就不但无益,必受大害。如主动方面有诚意,我方不迁就,亦能成就也。3.每日在途中住宿地,能通长途电话时,请通电话一次,以便随时接洽,恐逐日局势有变化,俾可随时洽商也。4.对于无商量余地之事,如彼方再三试探,必须坚强拒绝,以我方本不望有所成就,而所欲望成者,实在对方也。此意须特别认识,并知我国至此,实毫无其他希望,只有死中求生之一途也。5.一切言语态度,须十分稳重从容,万不可带有急忙之色。缓急先后,皆由其便。我方必须以无所为〔谓〕之态度处之,更不必要求其必答,有所期待也。须知我方除此之外,并无再可商洽之事,即以此为最后之办法也。6.所写具体各件,切不可以书面明示彼方,且须对彼言明,无具体成文之件携来,一切皆以口头商洽,作为临时相商之事可也。”当日午后,萧振瀛等与和知第二次会谈。萧等向和知说明:1.中国方面,自孙总理至蒋委员长,对于日本之强盛,均有深刻之认识与敬意,企求自存、共存,与日本共定东亚大计。日方苟有和平诚意,中国必以诚意应之。2.日方尝强调东亚主义,以“东亚之事,东亚之人自了之”为内容,中国亦甚同情,但因弱国恐受强国欺凌之故,始终不愿直接交涉,必须有第三国介入并保证,方能重建和平,但如日方确有诚意,尊重中国行政、主权及领土之完整,则中国自当以最大诚意,与日方直接谈判,不要第三国介入。此事如能实现,即东亚主义之大成功,即日方之大胜利、大收获,其重要性尤在一切之上。3.现在日军进攻武汉,大战方酣,中国方面不能作城下之盟,故目前最要之着,为停止军事,恢复七七前之状态。4.如果军事停止,一切恢复七七前状态后,中日两国诚意展开两国、两民族之全面合作,将来定可做到经济合作,外交一致。5.中国自十六年清党以来,即站在坚决剿共立场,日方必有正确认识,共产主义断乎与中国国情不能相容。中国国内之防共,中国自能为之。6.日方尊重中国行政、主权、领土之完整,对于中国内政绝不干涉。中国人最恨者,为日、鲜浪人之贩毒,认为是灭种政策,必须切实取缔;中国最疑畏者,为日方所设在华特务机关,认为是亡国政策,必须加以取消。7.中国不骗人,作敌彻底,作友也彻底,将来必做到中国人爱日本如爱中国,同时日本人爱中国亦应如爱日本。8.如果日方能以强国大国风度,照此做去,不问国际形势如何演变,即在日本极不利之环境下,中国亦必以最大诚意直接谈判,重建和平。和知认为萧振瀛的谈话在原则上、精神上与日方认识相同,双方取得初步结论:1.停战协定中不涉及军事协定字样。2.俟恢复七七事变前状态后即订经济协定。3.对中方提出的不订军事协定问题,和知本人认为可以商量,但恐东京方面坚持,故对此点表示保留。4.和知同意,由日本先发和平宣言,中方以和平宣言响应,即停止进攻若干日,作为双方正式代表签订停战协定的时间,其签订地点可在香港。5.双方和平宣言须以电报事前商定原稿,方得发表。6.和知定28日晚回东京,作最后决定,于10月10日前电告,和知本人随后即来香港。7.和知离港后请雷嗣尚飞汉,面陈详情。同日,蒋介石致电萧振瀛,要求向对方坚决表示:“原状未复,诚信未孚,即未有以平等待我中国之事实证明以前,决不允商谈任何协定。不仅军事协定之字样不得涉及于停战协定之中,即经济协定,在原状未复以前,亦不能商谈。”关于“经济协定”,电称:“兄等携来经济协定之原稿,无异亡国条件,更无讨论余地。”关于“停战协定”,电称:“只可订明停战之时间、地点与日本撤兵及恢复七七以前原状之手续与月日,此外不能附有任何其他事项。”关于“停战日期”,电称:“停战之日,即为停战协定同时发表之日,决不可以停止进攻若干日为签订协定之时间。换言之,中国于停战协定未签订之前,绝不愿停战。”蒋介石并要萧振瀛郑重声明:“原状未复,且未有以平等待我之事实证明以前,决不能再提军事协定,且绝无保留之余地,否则请明告对方,无从再约续谈也。”萧振瀛收到蒋的电报后,于当日与和知进行第四、第五次会谈,反复讨论,和知表示愿作让步:1.对停战协定中不出现军事、经济协定字样一条,认为可以商量。2.对中方要求日方以事实表示诚意,非恢复七七前原状后,不商谈任何协定一条,表示“颇谅解”。但是,和知也表示,关于将来中日合作的具体内容,事前须取得一种“无文字的谅解”,“否则,日方无以自圆其立场”,证明中方“毫无诚意,日本断难相信”。28日晚12时,和知离港回国,行前向萧振瀛透露:日方此举的国际根本原因是,希特勒最近多次电请日方与中国谋和,共同对苏;其次要原因则为日本国内困难重重,不堪应付长期战争,拟在军事优势下,以较大让步取得和平。和知称:近卫文麿、板垣征四郎、多田骏等虽有远识,但日本朝野各方,尚无普遍认识。此次回东京,遭遇困难必多,将拼死努力,于10月10前以日方最后态度相告。9月29日,萧振瀛致电蒋介石,报告28日与和知会谈情况,声称前后谈话,均以恢复七七事变前状态为唯一前提,与蒋的指示并无出入。在转述和知临行前密告的日方谋和原因后,萧称:和知此次奉近卫、板垣、多田之密令而来,态度确甚诚恳、坦白,条件亦较以前多次提出者为合理。最近东京将举行重要会议,决定武汉会战之后的对策,但日方亦有主张“硬干到底”者,南京伪组织、北平伪组织又多方破坏和局,故前途定多周折。他要蒋介石表态,“若双方意见,距离尚不甚远,而和知再度来港,我方应如何应付,应请预筹”。萧振瀛与和知在香港的谈判以日方承认恢复卢沟桥事变前原状为前提,符合蒋介石的要求,谈判也似乎进展顺利,蒋介石甚至开始研究和谈成功时的停战、撤兵要点。10月1日,蒋介石日记云:“甲、分区交代。乙、交接与冲突时之地方治安维持办法。丙、交接时防制(止)误会。丁、预防察绥与冀东及伪组织之处置。”又云:“停战、撤兵后,先订不侵犯条约,后商互助协定。”10月2日,蒋介石从孔祥熙处读到香港情报一件,其中谈到日人百武末义回国活动中日议和情形,百武希望了解,如果日本发表和平声明,中国是否能够发表声明响应。蒋介石当即电询孔祥熙,“其言是否可信”。他指示:“总要前途先拟整个确实办法,再谈双方宣言也。”此后,中国方面即开始草拟《和平宣言》。中方草拟的《和平宣言》称:中国所求者,惟为领土、主权、行政之完整与民族自由、平等之实现。日方诚能如其宣言所声明,对中国无领土野心,且愿尊重主权、行政之完整,恢复卢沟桥事变前之原状,并能在事实上表现即日停止军事行动,则中国亦愿与日本共谋东亚永久之和平。内求自存,外求共存,此为中国立国唯一之政策,亦为世界各友邦所深信,况与日本为同文同种之国家,诚能共存共荣,何忍相仇相杀!苟日本能以诚意相与,中国亦以诚意应之。倘使能以此次战争之终结为枢纽,一扫荆棘,开拓坦途,共奠东亚永久之和平,是不仅为中日两大民族之幸,亦为世界全人类和平之福也。蒋介石特别在“中国亦愿与日本共谋东亚永久之和平”一句下以红笔加写了一段话:“我政府对于和战之方针与其限度,早已屡次声明,即和战之标准全以能否恢复七七以前之原状为断。盖始终以和平为主,认定武力不能解决问题也。”中方也草拟了《停战协定》草案等有关文件。《停战协定》草案共5条:1.停战协定成立之同时,两国政府即命令各该国陆、海、空军停止一切敌对行动,日本并即撤兵,在本协定签字后三个月内恢复七七卢沟桥事变以前之原状。2.日本政府绝对尊重中国领土、主权、行政之完整。3.两国政府努力恢复两国人民情感上之亲善与谅解,取缔一切互相排侮之言论行动。4.两国在此次事变所发生之一切损失,以互不赔偿为原则。5.本协定自发布日起发生效力。草案提出:该协定可在福州或九龙签字,在中国方面发表《和平宣言》后一日公布。日军撤兵分三个时期,每期一个月,至第三期时,日军完全撤出黄河以北及黄河、长江以南,恢复卢沟桥事变前状态。考虑到清末《庚子条约》规定外国军队在平津一带有驻兵权,蒋介石特别以红笔加添了一句:“日本在平、津一带之驻军人数务须与庚子条约相符,勿多驻兵。”关于当时存在于华北、华中的两个伪政权,草案提出:1.自停战协定签订之日起两星期内,南北两伪组织即行取消。2.国民政府对于伪组织之参加者,宽大处理,但绝不能有任何条件。关于中日两国合作问题,中方提出:“必须在恢复卢沟桥事变前原状后,方能商订协定,事前只能交换意见,成立精神上的无文字的谅解。 ”关于《经济协定》,草案提出:“绝对以平等互惠为原则”,日方“所提原则,尚须修改”,“将来举行经济会议,决定具体内容”。在此,蒋介石以红笔批示:“此时绝对不得商讨内容与具体办法。”关于《军事协定》,草案提出:“在恢复原状后,可先商订互不侵犯条约。”蒋介石批示称:“此可研究。”关于“满洲国”问题,草案拟订了“相机应付”的三条谈判意见:1.日方自行考虑,以最妥方式及时机,自动取消“满洲国”,日本保留在东北四省一切新旧特权,但承认中国之宗主权。2.中国承认东四省之自治,而以日本取消在华一切特权为交换条件(如租界、领事裁判权、驻兵、内河航行等等)。3.暂仍保留。蒋介石在第三条后加了一句:“待商订互不侵犯条约时再谈。”10月8日,雷嗣尚到汉口向蒋介石请训,蒋当面指示:1.对方如确有诚意,应在10月18日以前完成一切手续,否则不再续谈。2.我方绝对不要停战,更不害怕汉口失守,尽有力量支持长期抗战,此层应使对方彻底认识。3.直接谈判系指此次事件之解决而言,并非永久受此限制,但对方如不质询此点,我方自不必自动说明。4.此次谈判,系对方主动,我方诚意与之商洽,对方不得故意歪曲事实,散播不利于我方之宣传,否则认为对方毫无诚意。5.停战协定系两国政府间之协定,不可作为前线军队与军队间之协定。6.谈判重点应集中于恢复七七事变前原状,若对方能做到此层,以后双方定能开诚合作。蒋特别强调:“绝对拒绝之事,宁死勿允。”“凡将来之事,不可先提限期,自处束缚。”“破裂则不怪,越范则不可。”和知于9月28日离港返回日本后,于10月15日再到香港。16日,与萧振瀛会晤称:回国后向近卫、多田、板垣等人汇报,都认为蒋介石“有诚意”,愿意放弃此前历次宣言,以诚意商谈。日方并经最高会议决定,中日停战协定可以不涉及任何其他协定,但恢复七七事变前原状后必须有七项谅解。甲、防共军事协作及驻兵;乙、中国政府之调整;丙、伪组织之收容;丁、“满洲国”之承认;戊、中国领土主权之尊重;己、日、华、“满”经济提携;庚、战费互不赔偿。这七项“谅解”表明,日方虽然声称尊重中国领土主权,但顽固地要求中国签订《防共军事协定》,在中国国土上驻兵,承认“满洲国”,并且狂妄地要求中国政府改组。和知深知这些条件不可能为中国政府接收,因此有意作了“弱化”,其“解释”是:甲、如中国政府自动实行反共,则可秘密约定。所谓驻兵,指将来在内外蒙边防,双方作军事布置之意。乙、所谓“中国政府之调整”,指“酌令接近日本之人员参加,以便促进中日两国亲善之关系”。丙、所谓“伪组织之收容”指对其主要人物酌予安置。丁、满洲国问题暂可不谈,待合作三、二年后再商解决。戊、日、华、满经济提携,满字可不涉及,军事协定亦可不再订。和知称:前次所谈原则,只有军、参两部最高首脑同意,此次则已取得内阁全体之同意。表面虽近烦苛,实际已经让步。如防共问题,倘使中国自有办法,则协定之有无,仍可从长商讨。又称:自天皇以下对于此事均盼速决,只须双方诚意努力,当可顺利解决。关于日军当时仍在向华南进兵问题,和知解释说,此系以前预定计划。如和谈有眉目,即可停止。和知并表示,可致电日本军部,通知前方,对于夜间飞机,不加袭击,以便代表在香港、汉口之间往来。对于和知提出的上述条件,萧振瀛称:“超出前谈范围,不能答复。”17日夜,萧振瀛致电何应钦,请示“究应如何”10月18日,何应钦复电指示:日方所提“谅解”,甲、乙、丙、丁四项,都是“干涉中国内政”。“若行政不能独立,无异等于亡国,万不能承认。如其再提此等事,可知其毫无诚意,不必续谈”。关于戊项,何应钦认为,日方仅提“中国领土、主权之尊重”,而未提尊重“中国行政之完整”,“是其居心仍欲亡我中国。如其有诚意,则其宣言必须言明尊重中国领土、行政、主权之完整,决不能将行政二字删而不提也”。关于己项,何应钦称:中日经济提携,必须在恢复原状后方可商讨。他表示,“我方除此以外,再无其他可言”。日方有无诚意,以10月20日为期,过此即作罢论。何应钦提醒萧振瀛说:“须知侵粤以后,内外情势大异,不容有从容商酌余暇也”。该电在当时的谈判文件中被称为“巧未电”。何应钦发出“巧未电”后,又迅速发出“巧酉电”,补充说明:关于日方所提甲项,历年以来,委员长及中央所发宣言一再声明,除三民主义外,不容有共产主义存在,此为我方坚决立场。如对方不提甲、乙、丙、丁四项,则将来恢复七七事变前原状后,在内外蒙边境军事布置一层“或可情商”。电称:“若对方果有诚意,弟可向委座恳切进言,但不能作为军事协作或防共之谅解事项。又互不侵犯协定,我方愿在恢复事变前之原状后,即行商订,然后再商经济协定也。”③不过,“巧酉电”发出后,何应钦觉得其中有不妥之处,又于19日发电纠正:“该电末句”然后再商经济协定也“,应改为”再商经济合作也“”。当时,中方《和平宣言》已经起草完毕。何应钦在电中特别指示:“在日方宣言稿未提出之前,不可先将我方宣言稿示之。”该电称为“皓卯”电。发出此电后,何应钦仍不放心,又于同日发出“皓午电”,电称:密。奉谕:昨日各电,关于经济合作与军事布置等事,必须待恢复原状后,以能否先订互不侵犯协定为先决问题。又无论何项合作,必以不失我独立自主之立场而不受拘束为法则,请于此特别注意。两日之内,连发四电,可见何应钦的重视。“巧酉电”中,何应钦在“或可情商”四字后加注说明“系遵电话谕所改”;在“恳切进言”四字后,何应钦加注说明,“系遵电话谕所增”;本电一开始就是“奉谕”二字,这些地方都说明,上述各电,反映的都是蒋介石的主张。10月19日,萧振瀛与回汉请示又于18日赶回香港的雷嗣尚继续与和知谈判。在长谈7小时之后,双方在六个方面取得“大体接近”的意见。1.双方《和平宣言》原稿,须互相同意,宣言在停战协定签订后再发表,作为协定之解释而发。2.《停战协定》内容只载以下三项:(1)规定停战日期及地点。(2)日本尊重中国领土、主权、行政之完整。(3)在恢复战前和平状态后③,中国政府诚意与日本谋两国间之全面的④亲善合作。3.日军撤退问题,中方要求规定撤退期限,和知表示,日本天皇诏令班师,约须一年方能撤完。4.经济合作问题:(1)以绝对平等互惠为原则;(2)在恢复战前和平原状后召集中日经济会议,决定具体内容。5.“满洲国”问题,保留二年,中国再考虑日方所关心之满洲问题,诚意谋合理解决。6.双方因战争所发生之一切损失,互不赔偿。萧振瀛在电报中称:上述六点,“均接近我方腹案”。此外尚有三点,和知极端为难,研究费时甚久,即:1.和知欲将撤兵及其将来谅解留交正式代表团谈判,我方则坚持须先商定一切内容,方能成立停战协定。此点经讨论,和知表示同意。2.关于防共军事协定及驻兵问题,萧等恐其别有打算,坚请说明具体办法。和知称,防共可不要协定,只要中国自行铲共,问题即可解决。所谓军事协作及驻兵问题,系指内外蒙一带之军事共同布置而言。对此,萧等表示:1.中国自行清共,日方不必提及。2.在恢复战前和平原状后,内外蒙边军事共同布置可商,但其他区域必须完全恢复战前原状。②萧称:此点和知已电东京请示,尚未得复。关于收容伪组织,和知闪烁其词,若有难言之隐。萧等称:取消南北伪组织,系和议一切前提,否则,恢复原状一语,毫无意义,且此问题,前已完全解决,此次应不再谈,否则,无从再谈和议。对此,和知及参与谈判的何以之均称:土肥原一派仍支撑伪组织,王揖堂、梁鸿志听说和知赴港,已聚集沪上,问题趋于复杂化,须去电请示,得复后尚须再听取北平、上海现地意见,方能定案。萧等遂声明:1.南北两伪组织及战区内一切伪组织,必须即刻取消;2.中国方面可表示,凡参加战区维持治安者,一律宽大处置。和知最后表示,个人同意,仍须电东京请示。蒋介石在收到萧振瀛与和知19日的长谈资料后,立即研究并以红蓝铅笔作了修改。其一,在“大体接近”的第三条上以红笔眉批:1.撤兵日期必须在停战协定详细载明;2.必须载明恢复七七前原状。3.此“全面的”三字不能加入。其二,在“为难”问题的第二条上以蓝笔眉批:“必须先行撤兵,恢复七七原状,然后再商驻兵问题。内外蒙交界之线最多以张北、沽源与大青山以北之线,对于兴和、陶林、武川、固阳、安北,必须驻扎华军。其三,在萧等坚决表示的第二点”其他区域“四字下,以红笔加了问号,在”必须完全恢复战前原状“句上以红笔眉批:“区域二字,应改为事项,否则对方将解释为察、绥二省全境矣。”以上情况表明,为了换取日方承认恢复卢沟桥事变前原状,在停战协定签订后即行撤兵,蒋介石考虑过:同意日军在长城以外某些地区驻兵的要求。10月21日清晨,和知离港,返回东京。行前,与萧振瀛密谈,声称因防共军事协定、驻兵及伪组织问题,颇形烦难。上海方面,梗阻尤大。土肥原曾来电,请其返沪,故决定先回东京,向中央部陈述,拟在10月25日以定案电告中方。萧振瀛称:如和局可成,必须在10月30日前完成手续,11月10日前在福州签订停战协定,否则即作罢论,不再续谈。同时约定,由和知通知日军,自23日至27日午后九时至午前三时之间,停止攻击香港至汉口的夜间航班,以便往来。关于中方全权代表,和知要求由何应钦出任;日方全权代表,何以之暗示,土肥原偏见颇深,以多田骏代替土肥原最佳。萧振瀛在写给蒋介石、何应钦的报告中称:和知态度,确甚恳挚,一切问题,有研究而少争执,但是,日方动员60个师团,耗财百亿,死伤数十万,必须求得代价,方能自圆立场,因此,我方“惟有善用内外形势,示以不可克服之力量,又饵以将来可以合作之诚意,似可就我范围,实现和局”萧振瀛对和谈前途有某种乐观,蒋介石却一直心情矛盾,举棋不定。9月27日,蒋介石萌生“欧战如不能即起,对倭有机即和”的想法,但他又担心和议达成后可能出现的三种状况,一是停战后日方不撤兵或不缴还华北,二是共党扰乱,不从命令;三是英美不悦。10月3日,蒋介石继续研究和议,日记云:“媾和险矣。敌军对支院与特务总监之既经设立,岂肯轻易放弃?”他除继续担心日军停战后拒不从华北、上海、察、绥等地撤退外,还担心“对内宣言”以及“死伤军民之抚慰”等问题。5日日记云:“敌既欲求和而又稽延不决,以探我军虚实缓急之情。小鬼可鄙,何能施其伎俩也?余惟有以拙制巧,以静制动而已。”7日,蒋在日记中提醒自己,“敌来求和是否为缓兵消耗我主力之计”,决定确定限期,不许日方拖延时日,同时绝对拒绝军事协定与经济协定。10月12日,日军在广东大鹏湾(应为大亚湾--笔者)登陆。13日,攻占河南信阳。日军的这这两次军事行动使蒋介石强烈怀疑日方的和平诚意,决心坚持抗战。日记云:“倭既在粤登陆,我应决心持久抗战,使之不能撤兵。”“勿以国际外交之关系而影响作战方针。”“勿忘三年前以四川为抗战根据地之准备,况平汉粤路以东地区抗战至今十五月之久,而敌犹不能占领武汉,则以后抗战必更易为力。敌军侵粤,实已达成余第三步之计划矣。”此前,蒋介石早有利用太平洋各国和平会议解决中日一切问题的打算,日军侵粤,战区扩大,不仅让蒋看到了日军陷入被动,会出现更多的“灭寇良机”,而且让他感到,英国与日本妥协的可能将会减少,召开太平洋各国和平会议,共同对付日本希望已经大为增加。10月14日,蒋介石致电萧振瀛称:“敌既在粤登陆,可知其毫无诚意,不可与之多谈。”他随即决定将前此准备的“谅解”方案作废。此时,进行多时的武汉会战已近尾声,预定打击日军的计划已经完成,为保存有生力量,蒋介石决定自武汉撤退,正在草拟《为国军退出武汉告全国国民书》。10月21日,蒋自思云:“敌方答复延缓,并无诚意之表示,余当考虑发表宣言以示决绝。语云:宁为玉碎,毋为瓦全,非下此决心,无以救国。”24日,蒋介石接受各将领要求,离开武汉。次日,下令对武汉若干要害地区,进行爆破,以免为日军所用。和知鹰二返日密商后,旋即来华,10月25日到达上海,立即致电萧振瀛,盼何应钦急赴福州,同时声称将派人携函赴港,28日可到。萧振瀛认为“和局当已有望”,于26日致电何应钦及蒋介石,声称待和知所派之人到港,即询明详情,如与在港所谈没有大出入,即请和知到福州商定,同时请何应钦前往。电称:“何部长应即准备,待电即行。”29日,和知所派之人到港,声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与“中华民国维新政府”两方“争持甚烈”,正在上海会谈。如果难以作出决定,和知仍拟返回东京,请“最高干部”决定。同日,萧振瀛致电孔祥熙,报告上述消息,声称此外各问题,仍与在港所定腹案大体无出入,统由雷嗣尚带到重庆进呈。前文已经指出,蒋介石对和知的活动本不抱希望。10月27日,蒋介石得悉日本同盟社宣传电及板垣征四郎于26、27两日先后发表的好战谈话,认为“敌寇野心并未减杀,而且有缓兵与诱惑之狡计”,决定发表早就在草拟中的《告全国国民书》,以示决心。28日,蒋介石又接到重庆行营主任张群来电,认为日本外相宇垣辞职,求和空气已淡,必须我方持久抗战,使敌益感疲乏之后,由英美联合,形成国际中心力量,着手调停,才能实现“差强人意之和平”。他说:“抗战至现阶段,决无抛弃立场、根本改变国策之理。”30日,蒋介石命何应钦转令萧振瀛,停止和谈,返回重庆。同日,蒋介石致电孔祥熙、汪精卫、王宠惠,要他们考虑对日宣战的利害问题。电称:“今后沿海各口既全被封锁,故我对于海外交通,不再有所顾虑。若我宣战,则美国必实行中立法,可断绝敌人钢铁、煤油之来源,实于敌有害也。又我如宣战,对于国联及各国关系,均应精密研究,切实探明,望即令我驻外各大使全力进行。如何?请核。”31日,蒋介石在南岳致电张群,要他立即发表《为国军退出武汉告全国国民书》,不可再缓。日记云:“发表告国民书后,敌必又受一不测之打击,使其以后之威胁失效,更使其进退维谷。”同日,《告全国国民书》正式公布。该文说明抗战根据,不在沿江沿海,而在广大、深长之西部诸省。武汉会战予敌重大打击,任务已毕,目的已达,现决定放弃武汉,转入主动有利之地。文称:我国在抗战之始,即决定持久抗战,故一时之进退变化,绝不能动摇我抗战之决心。唯其为全面战争,故战区之扩大,早为我国人所预料,任何城市之得失,绝不能影响于抗战之全局;亦正唯我之抗战为全面长期之战争,故必须力取主动而避免被动。敌我之利害与短长,正相悬殊;我唯能处处立主动地位,然后可以打击其速决之企图,消灭其宰割之妄念。文末,蒋介石号召国人“自今伊始,必须更哀戚、更悲壮、更刻苦、更勇猛奋进,以致力于全面之战争与抗战根据地之充实,而造成最后之胜利”。文告发表后,蒋介石很满意。11月1日日记云:“《告全国国民书》自读之,觉为最近第一篇之文字,必使国民知感,且使敌国知畏也。”大概当时主和派对发表此文有意见,同月2日,蒋介石又在日记中写道:“既知持久抗战是民族唯一出路,为何复有徘徊迟疑?此心既决,毋再为群议所惑。”12月17日,日本特务土肥原到香港,邀萧振瀛见面,蒋介石指示:“不准萧赴港”,“应坚拒不理。”萧振瀛与和知的谈判因蒋介石的刹车而中止,但日方对这一线索仍存有期待。1938年12月,汪精卫自重庆逃到越南河内,加紧与日方勾结,日本对华政工人员中出现两派。一派将希望寄托在汪精卫身上,一派仍以蒋介石为谈判对象。1939年3月,何以之及和知鹰二相继抵港。12日,何以之致电在重庆的萧振瀛说:日方正在实行“拥汪倒蒋”毒谋,为国家大局,“在内必先除汪,在外必多联美”。土肥原与和知二人均以“收拾时局自负”,希望萧到港一谈。⑤萧振瀛在香港的孙、施两位助手也向萧报告,认为土肥原与和知“与联汪派主张不同,暗斗甚烈,实为我方利用、以敌制敌之良好机会”。报告称:“此时如能利用土、和,继成前议,固属圆满,即难完成,至少可以牵制联汪政策不能决定,亦于我有利而无害。”孙、施二人要求萧振瀛将有关函电密呈蒋介石,从长考虑。同时建议萧本人速来香港一谈,“在国际情形好转之下,奸党勾结未成之前”,找出一条解决问题的“新途径”。萧振瀛接获上述电报后,于13日致函蒋介石称:“伏查汪日关系,乃由日本军部影佐等从中斡旋,不仅土肥原等极为愤慨,皆抱收功在我之愿,板垣近于议会中亦郑重声明,汪既不能号召国内,而与日本尤无历史关系,欲求中日永久之合作,绝非汪辈之所能为力者,言外之意,当系仍欲与钧座间取得谅解。”萧向蒋请示:“对方既极端欲赓续前议进行,和知又将来港,究应如何应付之处,恭请鉴核示遵。”对萧振瀛此函,蒋介石未作答复。1939年9月,和知鹰二通过其助手转告萧振瀛,汪精卫将于本年11月在南京成立政府,要求萧来港重开谈判,在汪组府之前与日本签订停战协定,阻碍汪的计划实现。10月6日,孔祥熙致函蒋介石,要求允许萧振瀛再次赴港谈判。10月9日,蒋介石复函孔祥熙称:“兄与萧函均悉。以后凡有以汪逆伪组织为词而主与敌从速接洽者,应以汉奸论罪,杀无赦。希以此意转萧可也。”这是蒋阻遏与日方和谈的最严厉的一次指示。至此,萧振瀛与和知鹰二的关系遂告结束。